通知公告
关于近期专项治理工作若干问题的答复(二)
问:市县(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否需要启用印章?
答:专项治理工作为期两年,专治办并不是常设机构,不需要专门刻制印章,自治区专治办印发的文件以自治区纪委办公厅代章,各市县区可参照。
问:市县(区)工程建设及政府采购项目有关数据录入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进入各交易中心交易项目数据录入的责任主体,各市县(区)进场交易的工程建设及政府采购项目,由进场交易中心负责。
问:文件范本的制定是由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统一规范制定还是各级各行业部门自行制定?
答:工程建设及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范本的制定,由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统一规范制定,全区实施。
问:重点任务中需要建立“黑名单”,是否区市县三级各单位都要建立?
答:本次专项治理,要求建立联合惩戒体系,全方位提高失信和违法成本。各行政监督部门要分别建立本行业违法主体黑名单,明确禁止情形、程序和时限。在该项工作中,由自治区各行政监督单位制定黑名单相关制度,区市县三级行政监督单位按照行业统一规定的制度执行。
问:在建项目人员履约人脸识别监管系统由哪一级建立?
答:本次专项治理旨在健全完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一体化数字监管机制,人员履约人脸识别监管系统是联通开标现场和施工现场,加强项目标后监督管理的有效手段。该项工作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各行政监督部门落实,全区行业领域推广使用。
问: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是针对本部门还是本行业?
答:本次专项治理,聚焦行业乱象,是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尤其是行业行政监督部门,不能仅查找本部门内部的问题,更要查处行业领域存在的问题乱象,因病施策,提出行业治理措施。《工作方案》提出六项重点任务,各成员单位在实施方案中应主动认领,这些任务以成员单位为实施主体,以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为目的。
问:自查起始时间,是按项目开标时间算,还是从项目立项时间算?如2016年招标, 2017年实施完成的项目,是否属于自查的范围?
答:本次自查以项目开标时间来统计,只要开标时间在2017年1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之间,就属于自查整改范围。
问:2018年6月1日以前项目,市县(区)对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比自治区标准更低,自查应执行哪个标准?2018年6月以后项目,市县区对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有其他标准的,应执行哪个标准?
答:国家发展改革委以2018年16号令发布《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同年5月2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转发<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通知》,明确指出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全国执行统一规模标准,各地不得再另行调整。按照上述规定,2018年6月1日以前,按照原宁夏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即12号令规定标准执行,各市县区制定更为严格的标准的,按照各市县区标准执行。2018年6月1日以后,统一按照文件列示标准执行。
问:乡镇自查是由乡镇负责还是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答:按照《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自查主体是全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大型国有企业。在自查自纠阶段,各项目实施单位都要开展自查自纠。乡镇如果实施了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项目,作为实施单位应该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自纠报告。
问:开展行业自查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核查比例有无要求,监管部门重点抽查比例有无要求?
答:本次自查整改,分为四个阶段:自查自纠阶段、重点检查阶段、专项抽查阶段、问题整改阶段。各阶段的责任主体不同,自查自纠阶段是各项目实施单位、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重点检查阶段由自治区专治办在综合研判基础上,确定重点检查单位,由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行业领域进行重点检查;专项抽查阶段由自治区专治办根据行业主管部门重点检查情况、信访举报、综合分析研判后,确定抽查范围和比例,成立专项抽查工作小组。各单位在开展自查整改工作时,为了确保自查自纠成效,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进行检查,自治区专治办不作要求。监管部门的抽查工作由自治区专治办统一组织安排。
问:信访举报渠道应该在哪里设立?能否在各单位门户网站公布?
答:按照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自治区专治办及各成员单位要分别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自治区专治办举报电话是12388,举报信箱设在信访室。各成员单位及各地区也应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可在门户网站公布。
问:各单位在自查时发现问题该如何处理?
答:各单位在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分类进行整改:能够立行立改的,及时纠正并整改到位;需要长期整改的,明确整改措施及时限;对涉及违纪违法违规的,在自查自纠表及自查报告上列明,提交同级专治办,统一按照自治区出台的问题管理处置办法进行处理。
问:自查自纠情况表信息是否必须全部填写?
答:在自查整改通知文件中,附了四张表,其中附件3和附件4分别是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的自查自纠情况表,表里设计的内容基本涵盖了一个项目从立项审批到资金支付的全过程信息,这些信息基本都能从项目档案中获取。在这两张表里,评标专家身份证号获取可能存在一定困难,这一项可以不填,其他内容须据实填写。
附件3中“本次招标估算价”统一按照招标控制价填写;“标段资金拨付情况”按照拨付标段资金的百分比进行填写;“投标企业及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全部投标企业的社会信用代码,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按照原组织机构代码填写;“项目综合验收情况”,已完成验收的应简要填写验收情况,未验收的,填写暂未验收。
附件4中“投诉质疑情况”填写实际质疑投诉简要情况;“资金拨付情况”按照资金拨付百分比填写。
附件5中各单位应填报所有现行有效的涉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招投标、政府采购的法规政策文件,并按要求填写清理意见,不涉及此类法规政策文件的请填写无,并在自查自纠报告中进行说明。
问:是否所有单位均要从招标采购、行业管理、行政监督、交易服务、政策文件五个方面开展自查?
答:本次自查内容不仅包括对招标采购的项目的自查,还包括对行业管理、行政监督、交易服务、政策文件等全方位的自查,其中:招标采购项目的内容属于各级各单位都必须自查的内容,只要各级各单位涉及到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的都必须对自身项目进行自查。行业管理内容的自查只针对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如各级医疗卫生的行业主管部门各级卫健委要对本行业系统行业主管问题进行自查。行政监督内容的自查仅涉及各级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商务、通信管理等行政监督部门。交易服务内容的自查仅针对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策文件内容的自查涉及各级各单位对所有现行有效的涉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招投标、政府采购的法规政策文件进行自查及全面梳理。